2023年3月3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尤溪县益康制革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后段处理生产线三个涂台、配料搅拌机、整条后段生产线正在生产,后段处理生产线三个涂台、配料搅拌机、整条后段生产线均未设置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据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23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 日前,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2,857元(叁万贰仟捌佰伍拾柒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益康制革有限公司应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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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5-5-13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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