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对永城市圣龙皮革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违法行为如下: 2022年12月8日,该局对上述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企业在厂区西侧及污泥压滤车间北侧处分别增加了1个排污口,设置了2个污水排污口,用于排放车间冲洗产生的废水。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集体研究,该局对上述企业2022年12月8日,在厂区西侧及污泥压滤车间北侧处分别增加了1个排污口,设置了2个污水排污口,用于排放车间冲洗产生的废水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伍万陆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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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5-5-1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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